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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登記制


97523開始,要實施結婚登記新制囉!若您於97523日 結婚(含當日)以後結婚者,必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才生效喔!


 


Q:新制和舊制有什麼不一樣?


 




















項目



形式要件



實質要件



效力



舊制




  1. 公開儀式
  2. 兩人以上證人

結婚當事人須達法定年齡、非近親結婚、非監護關係存續中、非重婚。



結婚當事人舉行公開儀式,使兩人以上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認識其為結婚者,即具效力。



新制




  1.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
  2. 需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
  3. 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

同上



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即生效力,有無宴客或舉行公開儀式都沒有關係


 


Q:要到哪個戶政事務所登記?



  1. 一定要由結婚當事人雙方,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結婚才算生效喔!
    例如:阿雄的戶籍地在台北縣永和市、阿蘭的戶籍地在北投區,他們可以選擇到永和市戶政事務所或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登記。

  2. 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,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    以上一個例子來說:若阿蘭要遷戶籍到永和市,則他們就直接到永和市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與遷入登記即可。

Ps: 注意97523日 前已符合舊法結婚之形式要件,或國外結婚已符合行為地法者,其婚姻係屬有效,可由單方單獨辦理唷!


 


Q:需要準備什麼文件?


※辦理結婚登記時,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,請攜帶以下文件



  1. 結婚書約。
  2. 雙方印章(或簽名)
  3. 雙方之戶口名簿。
  4. 雙方之國民身份證。
  5. 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一張。
  6. 換證各50元規費

備註:



  1. 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並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日前,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,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;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。
  2. 民國97523起,結婚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,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,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。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,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。
  3. 前項結婚證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。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,應查驗:
    a.
    授權委託書
    b.
    受委託人(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)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
    c.
    印章(或簽名)。
    (
    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,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;在大陸地區或香港、澳門作成之委任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)

  4. (在國外作成之授權委託書,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;在大陸地區或香港、澳門作成之委任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)

戶政機關服務時間


為民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上午8:00~下午5:30 午休照常服務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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